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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强烈反对开办美容店引发房屋租赁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40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生曾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美容美发服务,因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予批准。两年后,同样原因致使租房准备开办美容美发中心的张先生不得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张先生以违约为由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其返还张先生1.2万元,给付4800余元装修费;张先生给付2000元的房屋使用费。
2002年,王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他人用于办美容美发店。结果,遭到同单元其他居民强烈反对。同年9月,居民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美发店。工商部门接举报后,未给该店核准营业执照。2004年4月,来京从事理发服务十余年的张先生欲租用该房经营美容美发业务,遂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张先生向王先生预付三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1.2万元。随后,张先生花4864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月15日,张先生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美容美发中心。当月27日,该单元对此强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美发店。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张先生的申请未予批准。同年6月15日,张先生将承租房屋腾退给王先生。
2004年6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张先生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张先生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
张先生辩称,自己开始装修并办理美容美发中心申请注册工作时才得知该房屋二年前曾因周边邻居、居委会反对,工商部门未予批准美容美发营业执照。因王先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撤销租赁合同,王先生返还1.2万元租金及押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明知张先生租赁房屋用于开办美容美发服务,但在合同订立和执行时,未向张先生披露2002年曾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美容美发服务,因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未予批准的情况,致使张先生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因同样原因未被核准,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王先生应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张先生所交的费用,并赔偿张先生投入的装修损失。张先生实际占用了房屋,应按居民用房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002年,王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他人用于办美容美发店。结果,遭到同单元其他居民强烈反对。同年9月,居民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美发店。工商部门接举报后,未给该店核准营业执照。2004年4月,来京从事理发服务十余年的张先生欲租用该房经营美容美发业务,遂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张先生向王先生预付三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1.2万元。随后,张先生花4864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月15日,张先生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美容美发中心。当月27日,该单元对此强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美发店。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张先生的申请未予批准。同年6月15日,张先生将承租房屋腾退给王先生。
2004年6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张先生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张先生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
张先生辩称,自己开始装修并办理美容美发中心申请注册工作时才得知该房屋二年前曾因周边邻居、居委会反对,工商部门未予批准美容美发营业执照。因王先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撤销租赁合同,王先生返还1.2万元租金及押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明知张先生租赁房屋用于开办美容美发服务,但在合同订立和执行时,未向张先生披露2002年曾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美容美发服务,因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未予批准的情况,致使张先生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因同样原因未被核准,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王先生应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张先生所交的费用,并赔偿张先生投入的装修损失。张先生实际占用了房屋,应按居民用房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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