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瓦工三楼摔重残 房主承包人担责85%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42
中国法院网讯 倪某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准建就私下里对自家的住宅进行加层施工,而他聘请的施工队伍又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无从业资格的瓦工李某不慎从三楼摔下造成八级伤残。在索赔无果后,李某将房主倪某、承包人权某、林某一同告上了法庭。7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原告李某、房主倪某、承包伤权某、林某被判共同担责,李某自己承担20余万元损失的15%。
2004年2月12日,倪某准备在原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三、四层,与权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2004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04年3月21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事项均作出了约定,涉及有关工程承包具体施工内容以附件(1)另行约定。工程承包协议的签订由倪某作为甲方、权某、林某作为乙方及负责人在协议签字。
2004年2月15日下午开工,李某受雇做瓦工。2月19日下午约3点多在施工加第三层过程中,当时正在砌东山墙的李某突然从楼上摔倒在地面受伤昏迷,后被在场人员急送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李某颧骨、左肋骨等处多处骨折,并有脾破裂、肝损伤。李某住院110天,共花去费医疗14万多元。2004年8月18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李某确认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在向房主以及承包伤讨要医药费、误工费、被扶养人费用等无果的情况下,将倪某、权某、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事实客观存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凡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倪某作为发包人,建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又未审查权某、林某施工队的资质,显然同样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没有依法办理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资质审批手续,自身在作业场地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同样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分担一定责任。李某的相关赔偿费用执行标准以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04]192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 知计算赔偿,所有赔偿共计20余万元,按照过错大小、过失相抵,对李某人身损害发生的费用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按比例分担。由权某、林某共同承担70%,倪某承担15%,李某自己承担15%。
2004年2月12日,倪某准备在原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三、四层,与权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2004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04年3月21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事项均作出了约定,涉及有关工程承包具体施工内容以附件(1)另行约定。工程承包协议的签订由倪某作为甲方、权某、林某作为乙方及负责人在协议签字。
2004年2月15日下午开工,李某受雇做瓦工。2月19日下午约3点多在施工加第三层过程中,当时正在砌东山墙的李某突然从楼上摔倒在地面受伤昏迷,后被在场人员急送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李某颧骨、左肋骨等处多处骨折,并有脾破裂、肝损伤。李某住院110天,共花去费医疗14万多元。2004年8月18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李某确认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在向房主以及承包伤讨要医药费、误工费、被扶养人费用等无果的情况下,将倪某、权某、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事实客观存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凡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倪某作为发包人,建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又未审查权某、林某施工队的资质,显然同样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没有依法办理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资质审批手续,自身在作业场地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同样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分担一定责任。李某的相关赔偿费用执行标准以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04]192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 知计算赔偿,所有赔偿共计20余万元,按照过错大小、过失相抵,对李某人身损害发生的费用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按比例分担。由权某、林某共同承担70%,倪某承担15%,李某自己承担15%。
- 上一篇文章: 商品房面积“发福” 业主打赢退房官司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