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教师新购公房后拒腾旧福利房败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0
中国法院网讯 干部职工单身户或夫妻双方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这是房改政策明文规定的。可教师杨某在新购公有住房一套后,称对原居住的公有旧房拥有所有权而拒按约定退还给所在学校,从而引起一场官司。近日,这起公有住房买卖纠纷,经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由杨某、枣阳实验中学(下称实验中学)向赵某交付旧房屋一套,实验中学向赵某退还购房款一万余元。
2002年秋,实验中学为解决教职员工住房难问题,在北园村征地10亩,集资兴建70套单元楼。实验中学根据房改政策作出规定,任何教职工不得在本校购两套住房。以旧换新的住户在选房前与学校签订退房协议,并在搬入新房后一个月内退出旧房,让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再选。该校在原住户退房后一个月内按房屋评估价将房款一次性付清。
杨某有一套旧房,按房改政策已付款2.2万余元。但杨某预购买新房。2003年7月15日,杨某之妻曹某以杨某的名义与实验中学签订退房协议书。该校另一教师赵某预购买旧房,遂于2003年4月18日向实验中学交集资款一万元,后实验中学将杨某的旧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于2005年9月19日又向该校交付购房款3.6万余元。不久,实验中学按原退房合同向杨某交付了新房,并要求杨某退还旧房。可杨某拒不腾房,经多方面作工作末果。赵某向实验中学索要房屋,实验中学因杨某不腾房,无法交付,为此引起纠纷。
今年4月6日,枣阳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实验中学向赵某交付实验中学大门对面座南向北三楼东单元旧房屋一套,实验中学向赵某退还购房款10740.77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襄樊中院在审理中查明,《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中违纪违规行为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及《襄樊市干部职工违纪违规集资建房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清退处理方案》都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单身户或夫妻双方按照房改政策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干部职工购有一套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后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 将所购公有住房按房改购买价退还原单位。
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已购有公有住房一套,又参加集资建房,应将所购公有住房退还原单位。其妻曹某本身系实验中学职员,其代表杨某夫妇与实验中学签订的退房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且杨某夫妇已搬入了协议约定的集资新建宿舍楼居住,该退房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不属房改房及集资建房中因分配产生的纠纷,三方对争议房屋的分配有明确的约定,且国家及当地政策均有具体的处理规定,可以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赵某起诉要求实验中学交付房屋,但该房屋由杨某占有,杨某是否合法占有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追加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杨某的旧房虽参加了房改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仍属实验中学所有。杨某占有两处公有住房,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及与实验中学签订的退房协议,依法应予腾退。赵某按房改政策选购了实验中学的旧房,并按旧房评估价交纳了购房款,实验中学应向赵某交付房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为此,二审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秋,实验中学为解决教职员工住房难问题,在北园村征地10亩,集资兴建70套单元楼。实验中学根据房改政策作出规定,任何教职工不得在本校购两套住房。以旧换新的住户在选房前与学校签订退房协议,并在搬入新房后一个月内退出旧房,让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再选。该校在原住户退房后一个月内按房屋评估价将房款一次性付清。
杨某有一套旧房,按房改政策已付款2.2万余元。但杨某预购买新房。2003年7月15日,杨某之妻曹某以杨某的名义与实验中学签订退房协议书。该校另一教师赵某预购买旧房,遂于2003年4月18日向实验中学交集资款一万元,后实验中学将杨某的旧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于2005年9月19日又向该校交付购房款3.6万余元。不久,实验中学按原退房合同向杨某交付了新房,并要求杨某退还旧房。可杨某拒不腾房,经多方面作工作末果。赵某向实验中学索要房屋,实验中学因杨某不腾房,无法交付,为此引起纠纷。
今年4月6日,枣阳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实验中学向赵某交付实验中学大门对面座南向北三楼东单元旧房屋一套,实验中学向赵某退还购房款10740.77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襄樊中院在审理中查明,《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中违纪违规行为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及《襄樊市干部职工违纪违规集资建房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清退处理方案》都明确规定,干部职工单身户或夫妻双方按照房改政策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干部职工购有一套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后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 将所购公有住房按房改购买价退还原单位。
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已购有公有住房一套,又参加集资建房,应将所购公有住房退还原单位。其妻曹某本身系实验中学职员,其代表杨某夫妇与实验中学签订的退房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且杨某夫妇已搬入了协议约定的集资新建宿舍楼居住,该退房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不属房改房及集资建房中因分配产生的纠纷,三方对争议房屋的分配有明确的约定,且国家及当地政策均有具体的处理规定,可以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赵某起诉要求实验中学交付房屋,但该房屋由杨某占有,杨某是否合法占有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追加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杨某的旧房虽参加了房改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仍属实验中学所有。杨某占有两处公有住房,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及与实验中学签订的退房协议,依法应予腾退。赵某按房改政策选购了实验中学的旧房,并按旧房评估价交纳了购房款,实验中学应向赵某交付房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为此,二审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 上一篇文章: 迟延交房却称房主不给钱 装修公司无据败诉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