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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甲醛超标 房主返还租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42
中国法院网讯 两位外来妹承租他人装修簇新的房屋,但入住后即感到身体不适,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发现室内空气中游离的甲醛释放量严重超标,不符合居住条件,二人遂退租,并要求房主返还3个月的租金1.65万元及检测费2200元。10月21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31日,从外地来沪的陈小姐和梁小姐与本市的陶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陶先生新购置的本市西苏州路某号一处商品房。签约后,陈、梁先支付了3个月房租1.65万元及保证金1.1万元,陶先生将房屋(带家具)交付给了她俩使用。
入住后,陈小姐和梁小姐即感到头昏心慌不舒适,分别于2005年8月2日、8月11日委托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租赁的房屋内空气及家具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出租房的主卧内空气中游离甲醛含量达每立方米0.413毫克(技术要求为每立方米含量小于或等于0.08毫克),家具的甲醛释放量为每升8.8毫克(技术要求为每升小于或等于1.5毫克)。
据此,陈小姐和梁小姐向陶先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陶先生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陈小姐和梁小姐起诉到法院。期间,陈小姐和梁小姐与陶先生于2005年9月8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将该房屋返还给陶先生,陶先生退还了保证金1.1万元。
审理中,陶先生辩称租赁房屋内家具甲醛释放量超标,自己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检测费过高收费不合理。作为陈小姐和梁小姐实际使用该房屋至2005年9月8日,应承担实际租金费用。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互为对等的,陶先生提供的租赁房屋室内空气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含量及家具中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均严重超标,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陶先生的出租行为构成了违约,陈小姐和梁小姐以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符合于法律规定,涉及陶先生主张检测费用是否过高,不属本案所审查的范围,遂一审判决陶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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