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无房
日前,今年75岁,家在五华县安流镇的古金兰委托其弟古教授向本报反映:因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出错,致使她的店铺被当成女儿的店铺拍卖掉。记者前往采访,发现有关部门各执一词。为什么房产证在我手里,房子却不见了呢?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古教授:法子[调查不细导致错误结果,让我拿着房产证,房子却不见了。
1997年的一天,长期住在广州的古金兰突然听说自己在家乡的一间店铺被拍卖掉了。回五华一了解,事情的原委是这样:自己的女儿张杏新欠债3万多元,县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但她一直没有到庭,不知去向,后来法院便下达裁定书说,经过调查,发现张杏新在安流镇有一处店铺,依法查封后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拍卖抵债。古金兰认为该店铺是自己的,而不属于女儿,法院无权拍卖她的房产为女儿抵债。
古金兰的弟弟古教授告诉记者,法院认定房产属于张杏新,依据的是从安流镇国土所得来的张杏新1995年报建时的审批表,而古金兰早在1994年就向国土所申请报建了,张杏新是重复报建,应属无效。古金兰四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未得解决。1998年,古金兰依据自己拥有的材料,向镇房管所申请办理了房产证。有了房产证,古金兰以为法院会收回拍卖的裁定了,但五华县法院却认为房产证无效。
房管所:房产证任何时候发放都有效
记者找到安流镇房管所负责人,他们认为房管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为古金兰办理的房产证,古金兰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古金兰在提出申请时,提交了国土部门审批的个人建房审批表、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个人身份证等相关文件。房管所也派人到实地勘测,核实房屋面积与批文相符,然后依程序呈报给县房管局,依法为古金兰办理了房产证。
他们说,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当初查封这处店铺时,应该知会房管部门,但法院没有这样做。他们强调,房产证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办理的,只要是依法办理的,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依法处理没有错
记者又找到了当事的另一方五华县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局的钟局长认为,法院是依法处理,并没有错。经过法院的调查和有关证据,查明该处店铺确实为张杏新所有。欠债还钱,既然张杏新长期外出,拒不到庭,只好拍卖她的店铺抵债。
1998年6月24日,古金兰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房产权的书面报告”。8月3日,法院在答复中说:……张杏新坐落在安流中学大门操场北面的第一间店铺已被依法查封,在查封时有安流镇国土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店是张杏新报建……
2003年8月3日,法院在《关于古金兰申诉的答复》中认定,古金兰向法院提供的房产证所证明的房产,与法院依法变卖的被执行人张杏新所有的店产实地建筑面积、四至均不符,因此房产证所证明的房产,并不是法院处理该案的店产,法院所变卖的店产是属张杏新所有的店产。
至于当初查封店铺,为什么没有知会房管部门,法院的同志说,因为当时这间店铺并没有房地产权证,加上房管部门也没有电脑记录,所以无法通知。
国土所:古金兰才是重复报建
对这处有争议的店铺,安流镇国土所的负责人说,古金兰才是重复报建。古金兰1994年向镇国土所提出123平方米的土地的报建手续,得到了批准,但其中并不包括现在法院执行店铺的这块地。而其女张杏新1995年向国土所提出报建的,才是现在法院执行的店铺。
后来,古金兰也对这块地提出报建申请,而当时其女张杏新已经取得了这块地的报建批文,古金兰的申请理应被驳回。可是由于当时没有电脑办公,档案记录不全,加上国土所的领导和干部轮换频繁,新来的国土所干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批准了古金兰的重复报建。
房产管理混乱导致纠纷
对于法院和国土所的说法,古教授解释说,1994年古金兰向国土所申请报建时确实只报了123平方米,但事后超建了 43平方米,这超建的部分,正是现在被法院拍卖掉的店铺部分。事后,古金兰向有关部门交了罚款,既已收了罚款,等于承认了超建部分也算报建了,其女张杏新 1995年再去报建,有关部门就不应再受理了,而安流镇国土所却为张杏新办理了报建手续,而法院正是根据这份不应办理的报建手续裁定拍卖的,因此法院裁定应属无效。
问题搞得如此复杂,与前些年农村土地管理的不完善有关。违法超建在村镇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超建部分的处理却有很大的随意性,如认为破坏了规划,就应作为违章建筑拆掉,如认为问题不大,罚款后就应为其补办手续,像在这次事件中,有关部门罚了款,又不为房主办手续,结果造成了法律上的纠纷。只有完善农村土地房产的依法管理,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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