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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证明与真正权利状况不符的登记可以推翻
审理该案的法官张俊说,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人,但这种权利推定效力是可以推翻的。
该案中,2004年12月23日由张某爱人书写、刘某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虽然可能是在为了平息家庭矛盾而召开的家庭会议中形成,但参加家庭会议的人员包括了女婿和儿媳在内的全部家庭成员,形成的书面材料分别由几个子女签字,故由于张某胁迫而形成的可能性较小。在家庭会议中产生的几份书面材料虽然均系张某的丈夫起草后交各子女签字,但其中关于出资情况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刘某名下的讼争房屋写明为张某夫妇出资购买,而还有两名子女名下房屋写明为张某夫妇分别与两名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其中一房屋还明确了各方具体出资金额。而刘某当天还就其名下另一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向张某出具了收条,确认该款为父母所有。家庭会议前,刘某和张某另一子女还曾分别于1995年和2004年11月就其名下的非本案讼争房屋向父母出具了类似的书面材料。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刘某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并非虚构,其内容与其他证据反映出的张某夫妇出资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的事实是相吻合的。
再者,刘某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不仅写明了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还确认了房屋真实权利人为父母,表明当事人之间并无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赠与刘某的意思,刘某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该讼争房屋一直由张某夫妇使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原件一直由张某保管的事实能够印证房屋实际产权状况。刘某否认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但未举出足够证据证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刘某提交的载明其为购房人和付款人的购房合同、房款支付票据已为刘某关于父母为出资人的承认所推翻。
此外,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张某夫妇出资购房时与三女刘某之间未形成任何字据,此后为避免家庭纠纷才召开家庭会议要求刘某出具文字材料是符合常理的,刘某关于张某不留任何出资购房依据是不符合逻辑和生活经验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而且,即使我国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张某因担心遗产税而将其与丈夫出资购买的上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也是有可能的,该情节不影响该案的事实认定。
张法官说,综合以上情况,张某的证据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因此,法院应据此确认讼争房屋归张某夫妇所有,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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