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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首付款证明惹纠纷前房主追讨房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7
中国法院网讯 戴某迁居香港后,将其在桐庐的住房交房屋中介公司处理,房子卖掉了,房款却未全部收取。戴某一怒之下将买主周某告上法庭,索要余款12万元,不料周某拿出一张房屋中介公司的二手房按揭首付款证明,证明该12万元已付,戴某见该证明上确有自己签字,但当时签字时是空白的,且中介公司说是为办三证用的。4月21日,桐庐法院依据经验法则认定被告周某的所谓首付款未付,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付原告戴某房款12万元。
2005年7月,戴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转让给范某,并收取房款9万元,后因故解除。2005年12月28日,范某擅自将还未取得所有权的该房转让给周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同日,周某付范某房款12万元。之后,戴某与周某又在该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先后分别在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上的日期为2005年12月。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38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之日付定金12万元,余款等周某银行按揭后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之日交房。2006年1月23日,周某通过银行转帐22万元和支付现金4万元共26万元给戴某,同日,戴某将该房钥匙交给周某。在《桐庐县私有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申请审批表》上戴天意和周璟签字,最后审批时间为2005年12月23日。后因戴某索要余款12万元不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周某拿了一份中介公司2006年1月12日二手房按揭首付款证明,该首付款证明原告戴某于2005年12月25日付款16万元,并解释称实际付12万元,16万元系笔误。
原告戴某则认为,该首付款证明、合同及《桐庐县私有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申请审批表》等均是房屋中介公司给其空白的签字,并解释说是为办三证用的,所以当时没多想就签字了。被告也提供不出相关收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于2005年12月28日与范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之后再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据此,按照常理推论,周某不可能在2005年12月25日还不知与谁交易就付款给戴某,且首付款证明金额为16万元,与周某说的12万元不符,签 订该协议时也不是双方面对面当场签订,而由戴某先签字,而后中介公司再叫周某去签字。综上,可推定戴某说的中介公司事先给其空白的材料签字属实,周某也根本没有在2005年12月25日付12万元房款给戴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7月,戴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转让给范某,并收取房款9万元,后因故解除。2005年12月28日,范某擅自将还未取得所有权的该房转让给周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同日,周某付范某房款12万元。之后,戴某与周某又在该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先后分别在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上的日期为2005年12月。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38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之日付定金12万元,余款等周某银行按揭后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之日交房。2006年1月23日,周某通过银行转帐22万元和支付现金4万元共26万元给戴某,同日,戴某将该房钥匙交给周某。在《桐庐县私有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申请审批表》上戴天意和周璟签字,最后审批时间为2005年12月23日。后因戴某索要余款12万元不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周某拿了一份中介公司2006年1月12日二手房按揭首付款证明,该首付款证明原告戴某于2005年12月25日付款16万元,并解释称实际付12万元,16万元系笔误。
原告戴某则认为,该首付款证明、合同及《桐庐县私有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申请审批表》等均是房屋中介公司给其空白的签字,并解释说是为办三证用的,所以当时没多想就签字了。被告也提供不出相关收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于2005年12月28日与范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之后再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据此,按照常理推论,周某不可能在2005年12月25日还不知与谁交易就付款给戴某,且首付款证明金额为16万元,与周某说的12万元不符,签 订该协议时也不是双方面对面当场签订,而由戴某先签字,而后中介公司再叫周某去签字。综上,可推定戴某说的中介公司事先给其空白的材料签字属实,周某也根本没有在2005年12月25日付12万元房款给戴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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