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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通风侵权纠纷的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6:30

  采光通风侵权纠纷的处理

  依照民法通则83条之规定,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因此,只要我们能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就可依据该条进行处理,但在处理中也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对违章建筑而导致侵害相邻方采光通风的问题。对此,只要侵权行为人无任何行政部门批准其建筑的手续,原则上就依照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侵权方排除防碍,即拆除违章建筑物。其次对超出规划证、准建证所规划内容而另行加盖建筑物,如批每层3.3米,实建3.5米,批准建二层,而加建三层、四层的,则应区别对待,如果诉讼时该房屋正在进行建筑中,主体并未完工,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应以裁定的形式及时予以制止。如果诉讼时主体已完工,判令其恢复原状所带来的损失较大(如会给整个房屋主体带来损坏或已无法拆除的)则应以赔偿损失而代之。对建房手续完备或已建设完工或依规划证、准建证的要求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同样要区别对待。该类建筑物已完工的,因其建房手续完备,只能给予赔偿。对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如果已构成对相邻方通风、采光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在民事部分是无法认定行政部门准建证、规划证无效的,假如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可裁定中止审理,待行政诉讼终结后,视情况而定,如两证被撤,则可判建房方停止侵害,不得增加建筑物的高度。如两证没有被撤销,则应判决侵权方予以赔偿。总之,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对赔偿损失方面,由于国家也没有制定类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项目和标准,因此,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至于赔偿数据的计算,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首先要考虑房屋全部(购房或建房)的价格(每平米多少钱)和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年限、租赁人的租房价格和租赁期限,抵押权人的抵押期限、价值;其次考虑受害方在未被侵害前,其日照间距范围内每个房间可能享受的阳光直射面积和受到侵害后每个房间实际享受的阳光直射面积;第三考虑给受侵害方造成的是一般影响,较大影响还是巨大影响。如:某甲所购房每平方米为700元,土地使用年限还有50年,共有四个房间受到一般影响,受侵害前,每个房间的阳光直射面积分别为15平方米、受侵害后分别减少为8平方米,则计算为28平方米×700元×20%=3920元,再考虑50年用地期可增加10%,则为5880元,以此类推,对较大影响和巨大影响的分别加15%予以计算,最低为20%.在这里受害方在受害前、后每个房间享受直射阳光面积的计算与认定需要专业部门的技术人员进行计算,我们可以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他们进行。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个人想法,是否合理,还有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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