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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遗留房产 长子幼子各持遗嘱对簿公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40

  母亲去世后,长子与小儿子各持一份遗嘱要求继承房产。今天上午

  母亲去世后,长子与小儿子各持一份遗嘱要求继承房产。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长子的遗嘱合法有效,而小儿子持有的遗嘱存在瑕疵,故判决张老太生前留下的房屋、退休金及报销所得药费由长子继承,同时给付小弟弟母亲的住院押金、医疗费、生活用品费及轮椅费17993.88元。

 长子闫先生在起诉中称,母亲生前共育有子女五人,在朝阳区瑞祥里X号楼有一套58平米的房屋。母亲晚年时的各项生活和医疗开支都由其负担,其他四个子女或多或少都有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其中小弟弟与母亲的矛盾最为突出。母亲基于以上事实的考虑,在2005年8月5日留下录音,并于2007年1月21日,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由他人代书拟定遗嘱一份,意思是自己百年之后所有财产包括瑞祥里的房屋归其继承。

 2009年1月20日,闫先生的母亲过世。朝阳其瑞祥里小区的房子由小儿子实际控制中。闫先生认为小弟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将姐姐以及弟、妹四人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屋。

 针对闫先生的起诉,张老太的子女们都认为尽到了赡养义务,长女表示同意闫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女儿表示对遗嘱不认可,要求所有子女都继承遗产;二儿子则表示放弃继承。

 庭审中,小弟弟向法庭提供了录像及其妻代书的《遗嘱》一份。录像显示一位邻居向张老太询问“是不是东西都给老儿子了?”等问题,张老太均以“嗯”应答,无独立的表述。询问结束后,小儿子的妻子即让张老太在其代书的《遗嘱》上按手印。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大儿子提供的代书遗嘱有母亲本人签名及手印,有代书人及两位见证律师的签名,其内容指向为母亲所有的房屋,故该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而小儿子提供的录像和代书遗嘱则存在瑕疵:母亲在录像中对于诉争房屋如何处理无清晰完整的表述,而是在提问人引导性提问下被动应答;该代书遗嘱内容指向的并非诉争房屋;代书人是小儿媳,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将代书遗嘱的内容详细告知母亲。故鉴于该录像和代书遗嘱存在上述瑕疵,不能据此确定张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录像和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现大儿子依据其提供的《见证书》及所附《遗嘱》要求确认瑞祥里的房屋由其继承,其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小儿子主张的为母亲支出的医疗费、生活用品费、轮椅费等费用,住院押金12 000元,属于原告母亲所负债务,应当由继承人闫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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