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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引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07
赵老太夫妻俩早年在北京购得两间房,并先后生育子女3人。大儿子结婚后,搬出另过。不久,赵老太丈夫病逝,其遗产未作分割,赵老太与两个女儿继续共同生活。后来,其长女和次女先后出嫁,分别搬出去另过,赵老太便独自生活,直至病故。
赵老太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屋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而且将房屋产权证也交给了长女。
赵老太的大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向大妹妹索要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此同时,赵老太的小女儿则表示将自己应继承的房屋产权赠给姐姐。
而赵老太的大女儿认为:“母亲立有遗嘱,并没有我哥哥的份儿。而且原告起诉已超过《继承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
大女儿有两间房八分之七的份额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志钢律师认为,赵老太丈夫去世后,她和3个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两间房中一间应归赵老太所有,另一间作为其遗产应由赵老太及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占四分之一。
赵老太去世后,两间房仍未分割,处于共有状态,其中有赵老太长子和次女对其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额。根据赵老太的遗嘱,她所有的两间房八分之五的产权由其长女继承,加上赵老太次女将一间的四分之一产权赠与其姐,则赵老太长女共享有两间房八分之七的产权。而赵老太长子还有两间房八分之一的产权。赵老太长女将争议房屋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其兄的房屋产权。
赵老太长子请求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包含确认其大妹妹侵犯其所有权和析产两项请求,故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不是继承权纠纷,而是由继承引起的侵权和析产纠纷。因此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站不住脚。考虑到争议房屋面积较小,不便分割,律师建议可由赵老太长女折价支付给其兄相当于房产八分之一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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