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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张某婚后出轨,将自己以前空闲的老屋赠送给情人李某,妻子周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把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请求确认房屋赠送合同无效,要求收回赠与李某的房屋,日前,湖北省郧西县法院调结了这起丈夫赠送“二奶”房屋案。
张某婚后与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外用远房亲戚之名相称。今年3月,张某将自己以前空闲的老屋悄悄赠送给李某,双方还签订了赠与合同。不久,张某妻子周某问起此事,张某支支吾吾说是租借给远房亲戚居住,恰逢此时,张某和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情传到了周某耳中,周某一纸诉状把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请求确认房屋赠送合同无效,要求收回赠与李某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赠与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实施。张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处分给李某,其行为损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丈夫张某认错态度较好,双方就离婚纠纷达成和解,准予原告撤回离婚请求,赠与房屋也随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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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买房贷款 登记在其名下
一对夫妻离婚过一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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