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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房子赠“小三”妻子奋起告上法庭
丈夫将购买的一套房产份额擅自赠与 “小三”的女儿,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等产权人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讼争房屋产权属原告冯女士、被告许先生及婚生儿子许磊 (化名)共同共有。
2008年8月,许先生以本人、儿子及其 “小三”女儿的名义向上海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房屋,建筑面积约252平方米,总价641万余元。同年9月,这套房屋经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许先生、许磊和 “小三”的女儿许悦 (化名)为权利人。2010年5月,许先生办理了该房屋的进户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 2011年7月12日,冯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许先生离婚,目前该案在审理中。同月16日,冯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1-4层房屋产权归冯女士、许先生、许磊共同共有。
冯女士诉称,讼争房产系丈夫许先生购买,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5月,自己得知讼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许先生、许磊及许悦三人。许磊系自己与许先生之子,故同意将许磊列为房屋共同权利人,但许悦系丈夫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女儿,因丈夫利用办理上述房屋登记之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许悦,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到法院。
许先生及许悦辩称,讼争房产的实际购房人是上海某机械公司,该公司曾诉请法院主张上述房屋产权,虽经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上述房屋的购房款由该公司出资,许先生及家人均未出资,故不同意冯女士诉请。
许磊则辩称,同意母亲冯女士的诉请。因父母已在诉讼离婚,为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明确其在系争房中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许先生与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许先生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许先生未征得冯女士同意擅自将许悦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许先生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冯女士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故许先生将讼争房屋产权份额赠与许悦所有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现冯女士同意许磊享有系争房的产权份额,属冯女士对许先生赠与许磊行为的追认,依法应属有效。冯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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