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房产纠纷案例 >> 离婚房产案例 >> 正文

由父母出资在夫妻婚后购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3:22

由父母出资在夫妻婚后购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一方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东莞律师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有的地区法院认为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我们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曾明确约定父母是赠与该方,否则该方应视为夫妻接受赠与的一个代表,赠与利益归夫妻共同享有。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