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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中的房产被卖 法院判决无效
女方正在起诉要求分割漏分的房产有人却把她告到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原来前夫在离婚后不久就把房卖了
夫妻协议离婚后,发现漏分了一处房产,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并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没想到此时一买房人却把女方告到法院,说房子已经不是她的了,要求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案中牵案,法院一一审理清楚。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此案以买房人败诉告终。
>>>买房人起诉
今年5月份,一位买房人到法院起诉说,在今年4月份,他花将近14万元,从市民李某手里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也签了,款也付了,该交的契税等相关费用也交了,就差没办房证了。但没想到的是,李某的前妻因他们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申请法院查封了此房,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为此,请求法院首先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再判令男女双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男女双方辩称
法庭上,作为第一被告的李某说,买房人说的属实,他同意继续履行与买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愿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的前妻则说,那套住房是当初的夫妻共同房产,男方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卖了,买卖合同应该无效。买房人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她作为产权人有权追回该房,并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
>>>法庭调查
为了查清事实,法庭查看了房屋买卖合同、完税凭证、房屋销售发票、收条、从这些证据可以看出,这套住房确属李某与其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但房产证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女方向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在先,男方卖房在后。当女方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法查封此房产时,男方与买房人已经付完了各种款项,只差房证没办出来了。
>>>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法院认为争议的房产确属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尽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该套房产进行处理,但仍属于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男方在没有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出售,买卖合同无效。
至于买房人,虽已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交纳了相关契税,但在法院查封房产时,尚未取得房产主管部门的登记,亦没有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因此,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房证的主张与法律相背,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买房人的损失另行追究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男方无权对该房产单独进行处分,故法院判决买房人与男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至于因男方无效处分行为给买房人造成的损失,买房人可以请求男方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如有其他损失,可按过错责任要求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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