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27
[案例]
2000年1月,李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一处商品房,首付款10万元,按揭贷款20万元,月还贷1200元,并办理了产权证。李先生于2000年3月与张小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一直到2007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闹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如何分割该房产时产生分歧。该房屋经评估,现价值为65万元。那么,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观点]首先,本案中李先生按揭购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书,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的行使由于银行债务而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原则上可以认定,该房屋应当作为李先生的婚前财产而归李先生一人所有。其次,关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李先生的婚前个人债务,所以婚后5年双方共同还贷总和的一半应当返还给张小姐所有。最后,是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收益的范畴,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婚前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区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目的在于杜绝一方不劳而获和利用婚姻手段谋取他人财产的不良行为。本案中,张小姐在结婚后5年的时间里参与还贷,也为房产的取得和最终的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5年的还贷款项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投资。如果将全部增值利益判归李先生一方,将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所以,本案中房产原则上应当归男方所有,但是为公平起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应当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投资,离婚时,男方除了将5年来的还贷总和的一半补偿给女方外,还要将此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女方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