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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购车 分手后引发财产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56
王女士将自己的轿车转让给许先生使用,由于汽车未过户,许先生对这辆出现的违章罚款也没有缴纳。为此,王女士将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车辆的银行贷款及车辆的交通违章罚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许先生与王女士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欣达园小区的商品房屋一套和起亚千里马白色轿车一辆,其中房屋是许先生与王女士二人共同名义购买,汽车是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双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车辆的银行贷款。后许先生、王女士二人由于感情问题而分手,双方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签署了2份协议,就车辆和房屋的归属及相应补偿问题作出约定,位于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欣达园小区商品房的产权份额原为许先生、王女士各占50%,现许先生自愿将其所占有全部份额及相关债务转让给王女士,王女士对于许先生将所占份额转让给王女士,共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王女士将其名下的一辆起亚千里马白色轿车转让给许先生,但此车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许先生承担。

  协议签订后,王女士仅向许先生支付了3万元,许先生亦未支付车辆的贷款及其实际使用车辆发生的费用,就此,王女士将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支付银行贷款及其实际使用车辆时发生的交通违章罚款。

  审理中,被告许先生认为,在签订的协议中双方互负义务,交付车辆行驶证和将车辆过户是王女士的先履行义务而且协议中约定的车辆费用不应包括银行贷款和交通违章罚款,只包括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现王女士并未将该车过户给自己,所以不同意向王女士支付车辆的银行贷款及车辆违章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许先生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此约束。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起亚千里马轿车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许先生承担。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未就费用的内容做特别约定,则该费用应视为包括车辆贷款及交通违章罚款在内。

  最后,法院判决许先生给付王女士起亚千里马轿车的银行贷款1.8万余元,并给付交通违章罚款600元。

  法官分析:

  近来法院审理青年男女因恋爱失败而导致的经济纠纷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随着生活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变革,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随着感情升温,经常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比较昂贵的生活消费品,但是这样的行为往往缺乏冷静思考,对这种出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没有合理的预期,一旦感情出现问题,两人分手,这时不仅仅感情需要了断,还牵扯上了财产的划分。然而两人感情高温时,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划分,由于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二人的日常经济支出也常常“不分你我”,等到感情惨遭冷却挥手说再见时,矛盾往往更容易激化,由此产生纠纷,朋友做不成,倒变成了敌人,这给感情破裂的双方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

  法官建议:

  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恋爱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即按照相应的出资份额来划分,然而由于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当事人往往没有刻意保留出资的证据,导致双方对于到底由谁出资的问题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对自己的出资行为有合理预期,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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