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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
【摘要】原告在依约支付了部分房屋价款后,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此时原告仍旧有部分房款没有支付(依约: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在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支付)。此时,买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关键词】房屋过户手续、律师咨询、上海房地产法律网
【案情简介】
经某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孙某与2007年6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3.57平方米、车库12平方米左右。房屋转让价格41.3万元(该房价包括车库),本合同签订后,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2007年6月28日付款25万元,余款11.3万元在做产证时付清。2007年6月28日、7月5日分别支付购房款25万元、5万元。2011年三月,被告将领取的系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嗣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房内一直居住。2011年8月9日,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因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并协商不成,故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清海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但应当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给买方,也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买方。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卖方应当依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买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部分房款。
【重点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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