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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阳台改为店铺 法院判决业主恢复原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16

 因楼下邻居擅自将房屋阳台墙体拆除后改为店铺,占有公共绿地,家住二层的邱先生以影响房屋安全为由将一层住户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有的房屋结构,拆除在绿地上私建的围栏,并停止店铺经营。

 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王女士擅自拆除阳台围墙、将卧室窗户改成门、将住宅改做商用、处分公共设施、侵占公共用地的行为不当,一审判决恢复房屋结构和铁围栏;拆除水泥地;并停止商用。

  邱先生与王女士同住在朝阳区首都机场燕翔西里小区,是上下楼邻居:王女士住在一层,邱先生住在二层。2007年7月起,王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

  邱先生在起诉书中称,王女士擅自将其居住的房屋进行商用装修,将阳台改为店铺门面,还将原有的承重墙拆除,改为大门。其行为严重影响到房屋安全,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其对房屋进行改造时砸了两面墙,一面是阳台南面1.2米的墙,一面是将阳台西边的窗户改成了门,但这两面墙均不是承重墙,不会影响到整栋楼的安全。此外,被告改造房屋,占有绿地是经物业同意的,房屋用于经营也是经同层其他住户同意的。由于邱先生住在被告楼上,并不会对其造成什么影响,故不需要经过其同意。

  庭审过程中,邱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该楼其他业主签名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其他住户均同意邱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邱先生还提交物业管理部出具情况说明及居委会的证明,证明王女士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擅自将后阳台拆除作为店铺前门,并将原房屋铁围栏锯开,物业公司曾多次劝阻,并两次修复铁围栏,但王女士执意将修好的铁围栏再次锯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王女士擅自拆除阳台围墙、将卧室窗户改成门的行为不当,应予以恢复原状。现王女士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邱先生又提交该楼业主的联名信,证明该楼的部分其他业主并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行为,故王女士将其住宅改为商用店铺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应予以停止。此外,楼外的围栏是公共设施,王女士无权进行处分,故应将其锯开的围栏恢复原状,至于在门外砌的水泥地,侵占了公共用地,应予以拆除。故法院判决王女士对房屋结构及铁围栏恢复原状;水泥地拆除;并停止该房屋的商业使用。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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