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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质量不合格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3:13

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原告:业主。
被告:承包商。
第三人:供应商。

一、一审诉辩主张
1.业主诉称:1987年11月向供应商购买两套汽轮机组。供应商逾期供货,且所供2号机组不合格

,承包商未按技术要求安装,将汽轮机齿轮损坏,至今未能交付使用,要求承包商和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经济损失539800元。
2.承包商反诉称:造成设备未交工的原因是业主未按期提供设备及给付工程款;且提供的设备

内在质量不合格,要求业主提供合格设备,给付工程款357315元及利息175012.16元,并要求业主给付修

正不合格设备所花费用33227.18元及误工损失。
3.第三人辩称:我厂供给业主的气轮机组质量合格。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安装技术规定,造成2号

机组齿轮严重损坏,现已不能使用,故我厂不承担经济责任。

二、一审事实认定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

规定:业主购买供应商背压式1500千瓦汽轮发电机组两套(含辅机及备件),总价款43万元,在供货前如

遇国家价格调整时做相应调整;第一台力争1988年4季度交货,第二台1989年3月交货;此合同生效后业主

给付供应商定金8万元,余款待设备发运后一次付清;此设备运行半年内,如发现制造问题由供应商负责

。合同签订后,业主即给付供应商定金8万元。1989年2月19日,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同一份。合同规定,业主将自备电站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商,设备由业主自备;承包商按《全国统一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水电部、黑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工程费;承包商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及水电部

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进行安装,业主按此规定作为验收的标准;合同生效7日内,业

主预付工程款28.8万元,另给付承包商进、退场地费3800元,其余工程款由承包商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

供当月工程进度表,经审核后,于下月10日前给付工程进度款,如逾期付款,业主按计划外贷款利率付息

;承包商应于1989年3月20日开工,1号机组于同年10月25日交工使用,2号机组于1990年1月15日交工使用

,散装锅炉安装绝对工期为295天;该工程每提前一日按工程造价万分之三计算赶工费,每拖延一日按工

程造价万分之三扣罚误工费;1989年2月末前,由业主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审定,并提前30日通知

承包商;承包商按施工图作出预算交业主审核,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审核完毕,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

;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商对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一年。合同签订后,业主于1989年3月22日预付工程款30万

元(含3800元进货场地费)。承包商收款后,于同年4月初进入施工现场,并将安装工程预算及施工进度

表交给业主审核。业主对此未提出书面异议,并于5月25日正式通知承包商施工。同年6月初,承包商将第

一品散装锅炉钢架起吊,并开始进行安装,同时要求业主将汽轮机组于同年6至7月前提供。1989年5月,

第三人提出气轮机组价格调整,要求业主付清58万元之后发货。业主即给付第三人货款59万元(含运费)

。同年6月16日、9月6日收到第三人所供的两台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有关资料交给承包商进行安装,其

中2号机组出厂标牌空白,在供应商厂内也未经过试车检验。承包商在安装过程中,对业主购买供应商的

机组作了必要的检查和测量,发现2号机组自动主气门打不开;喷咀与动叶间超差,齿轮箱水平结合平面

超差;超速保安器撑钩外形尺寸超差等问题。对上述部分问题,承包商未及时向业主及供应商提出,而自

行进行了修正。承包商从1989年6月到1990年3月,每月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业主给付工程

进度款。业主收到工程进度报告后,只付给部分工程款及材料。由于业主设备晚到等原因,业主同意承包

商顺延工期90天,1990年3月12日,1号机组安装完毕,经试机运行后于同年10月24日交付业主使用。
1990年6月8日,业主、承包商对2号进行第一次试车,发现小齿轮轴中心比汽轮机轴中心高0.49

毫米,承包商对此进行了修正。1990年10月29日,在进行第二次试车时将汽轮机叶片损坏。经查系一锣丝

杆掉入机体内所致。承包商支付22254元重新购置了叶片,并在供应商指导下安装完毕。在此后的试车过

程中,发现汽轮机差速器齿轮发生损坏。业主遂组成自查小组,分析事故原因。由于未查明原因,业主要

求供应商派员协助处理。同年12月26日,供应商派代表到施工现场,经与业主、承包商分析事故原因,三

方产生分歧。1991年3月11日,三方进一步协商,决定采取更换汽轮机上的2号轴瓦、调整齿轮箱减速器大

小尺寸。用油石去掉大小齿面存在的毛刺等措施,上述措施完成后,经试车,三方均认为2号机组运行正

常,可继续联合试运工作。1991年3月19日,三方在现场检查机组试运行时,发现汽轮机减速器轮仍在继

续破坏,经三方协商决定更换新齿轮。就购买新齿轮的费用负担问题,三方产生争议而未能落实,安装工

程即停止进行。业主亦停止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并诉至法院。鉴于业主请求,经法院审查,受诉法院将

供应商列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1991年6月7日,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局)对2号机组背压式汽轮机设备

质量进行鉴定。其结论为:造成汽轮机减速器齿轮破坏的根本原因是两齿轮中心距与大小齿轮切齿深度偏

大,使接触力增加,引起点蚀破坏;齿轮中心距与小齿轮切齿深度偏大是原减速器存在的问题,该齿轮不

能继续使用,鉴定报告还指出,随机的技术文件中没有提及在调试安装中要控制中心距的误差。1991年8

月30日,供应商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小齿轮切齿深度实际超差0.014毫米。法院于同年8月31日委

托技术局予以复议。1991年10月15日该局复议结论为:供应商所提出的异议无根据。之后供应商和技术局

对鉴定设备又进行了一次测试,其结果是使用技术局的仪器和使用供应商的仪器所测试的结论不一致。为

此法院于1992年4月1日委托机电部火电设备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对两种测量仪器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用

技术局的仪器测试结论接近正确,而用供应商的仪器测试结果符合实际。(?)
法院还查明:供应商提供的背压式汽轮机组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下半组合件(包括底盘及汽缸

、轴承座、齿轮箱下半)已在制造厂安装调试好,一般不可再调整(特殊情况除外)。没有对中心座作出

现定;在该使用说明书中,未定中心距的数值,但规定了相对中心距的齿测间隙不得小于0.2毫米,而承

包商实际调整的齿测间隙为0.24毫米,符合技术要求;在供应商提供的图纸中,在技术要求内未对中心

距尺寸作出明确规定。
为使电站尽快生产,业主于1991年9月2日以4.2万元向供应商订购汽轮机减速器轮轴一套。1991

年11月11日经业主、承包商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125892.2元,业主已付1692382.14元(含材料),承

包商同意扣除安装不合格工程款76194.90元,如将2号机组交付业主正常使用,业主尚欠承包商工程款

357315元。至1992年6月30日,业主因2号机组不能正常发电造成经济损失324000元。

三、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


1.业主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电站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但其中“如逾期付款,业主按计划外贷款利息给付承包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条款无效。业主未

按合同约定,及时给承包商拨付工程进度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商盲目安装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承包商在安装前发现2号机组标牌空白,安装图纸

数据不全,并检测出自动主汽门打不开,喷咀与动叶间超差等问题的情况下,仍进行安装、修正,致使叶

片损坏。承包商对此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更换叶片、修正设备的费用。
3.供应商迟延供贷,且提供的设备质量有缺陷,应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

货,提供的2号机组质量存在缺陷,致使电站不能按期投产发电,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应当承担,

并且承担更换不合格部件,给付违约金的义务。
[
设备安装施工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各应承担什么责任?------------见正文第165页。]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1.供应商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业主订购的背压式1500千瓦汽轮机减速器轮轴一套供应给业

主,其费用由供应商自负。如逾期不供或供货质量不合格,每拖延一日赔偿业主经济损失405元。
2.业主收到合格的齿轮后7日内交给承包商进行安装,如逾期不交其损失自负。
3.承包商接到齿轮轴后3个月内安装完毕,并能达到正常发电,其安装调试等费用由承包商自行

负担,如逾期不能安装或安装完毕后不能正常发电,如属承包商安装问题,每拖延一日赔偿业主损失405

元。
4、业主于本判决后10日内给付承包商工程款25万元,其余工程款107315元,待2号机组正常运行

一年后立即付清。如逾期不付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付息。如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又发现问题,另行处理。
5.供应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业主逾期供货违约金20010元。如逾期不付,按银行贷款利

率加倍付息。
6.供应商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业主不能供电的经济损失303990元。逾期不付,按银行贷

款利率加倍付息。
7.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承包商逾期付款违约金101541.36元。如逾期不付,按银行

贷款利率加倍付息。
8.驳回业主、承包商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8003.59元(含9000元鉴定费),业主负担8000元,承包商负担5003.59元,供应

商负担15000元。
宣判后三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到了业主、承包商和供应商三者之间的关系。
1.供应商是本案的第三人而不是被告。业主起诉承包商未按技术要求安装汽轮机组,将汽轮机

齿轮损坏;起诉供应商逾期供货,且所供2号机组不合格。业主起诉的两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引起的

纠纷,一是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关系,一是购销合同关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成为同一案件的

共同被告。但是本案被告承包商对于原告业主的起诉予以反诉,认为业主提供安装的2号机组质量不合格

,业主迟延供货。由于被告承包商的反诉,牵连到供应商迟延供货和生产的2号发电机组质量问题,案件

的处理结果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所以经法院审查,将供应商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2.供应商所供2号机组质量不合格,应承担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设计、制造不合格。

产品表示不合格和产品警示不合格,具备其一,便可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本案所涉供应商提供的2号

机组齿轮箱是组合件,一般不可再调整,这说明齿轮箱不属承包商安装的范围,齿轮箱在运行中产生点蚀

破坏属于齿轮箱的制造不合格。2号机组出厂标牌空白,随机的技术文件中没有提及在调试安装中要控制

中心距的误差,这表明产品性能、使用安装应注意事项不全面,是产品表示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制

造质量和表示不合格,说明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相应责任。
3.混合过错,过错各方承担相应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合同的责任由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案即属这类情况

。业主方逾期给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违反与承包商签订的电站安装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商发现产品质量

有瑕疵,在未商请业主、供应商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安装,造成损失。供应商逾期供货,且提供的2号发电

机组质量不合格,违反与业主所签购销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方不能按期发电,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法

院判决是针对本案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承包商为什么要严格按合同施工?为什么说“完成额外的工作,也意味着将承担额外的责任。”------

------见正文第165页。
]本案承包商在发现产品质量有瑕疵,在未商请业主、供应商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安装,造成损失由自己赔

偿。承包商完全是出于善意,想在自己能够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不必麻烦业主或第三人了。正是这个善意

行为竟使自己蒙受了损失。这提示承包商,也包括其它当事人在履行法律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时候应当注意

:完成额外的工作,也意味着将承担额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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