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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雇佣农民建筑队致使工程误期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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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申 请 人:某市供销社。
被申请人:某市国营建筑公司。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某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某市国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于1985年5月30日签订一份

建筑一栋六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建筑面积2600mz;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75

元,总计工程款为70万元;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开工时间,1985年6月10日;竣工时间,

1985年12月2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因建筑工程未能按期竣工而发生纠纷,发包方

于1986年2月25日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方诉称;承包方在施工中,没有使用自己的施工队伍,多次转包,影响工程进度,延误竣工交付

使用时间,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10000元,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答辩称:由于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延误了开工时间;在施工中,我方使

用农民建筑队施工,属于雇用劳务不是转包,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了施工进度。延长竣工时

间,多支出的费用,发包方应当负责。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第十章 建筑工程转包、分包和其它纠纷

如何查明工程延期交工的原因?------------见正文第165页。]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有的提前,有的

错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但经某设计院鉴定,提供图纸的时间,不会影响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发

包方支付工程款是采取双方协商零星拨款的方式。承包方购买建筑材料时随买随拿支票,由发包方签字。

经核算,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比合同规定多支付10万元。承包方所提影响施工进度的理由不能成立。承包

方因自己的施工力量没有排开,在施工期间先后四次雇用农民建筑队进行施工,加之管理不善,影响工程

进度,至合同期满仅完成主体工程三层。

二、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
雇佣农民建筑队属于转包还是属于雇佣劳务?------------见正文第165页。]承包方由于自己施工力量

不足,四次雇用农民建筑队施工,属雇用劳务性质,不属转包,由于组织不严、管理不善,影响了工程进

度,未按期竣工,应当负违约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第13条第2款规定:“工程交付

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法作出如

下裁决:
1.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赔偿发包方未按期竣工的违约金21万元,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2.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按原合同设计标准积极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于1986年10月31日竣

工交付验收使用。3.仲裁费1300元由承包方负担。

【评析】
仲裁机关对该案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建筑工程或者称基本建设是实现社会

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并为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物

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创造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决定了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的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在我国合同制度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保证四个现

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照国家规定的基

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签订,

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追究法律责任。
承包方承包了工程,应当以自己的施工力量、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进行施工。如果自己力量不足

,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法律规定,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如果雇用乡

镇建筑队的劳动力,只能作辅助工,或辅助工程,并严格监督管理。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工程

质量低劣或者延误竣工日期,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应当负责。
[
我国《建筑法》对工程转包是怎么规定的?------------见正文第165页。]《建筑法》对转包有明确的

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

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

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

实际建筑活动中,变相的转包多种多样,这为审判中的识别和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法院在许多案件将

工程转包或挂靠经营承包认定为内部承包或内部经营方式,从而认定转包合法。这不利于国家法律禁止转

包的立法意图,也不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确保建筑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从这一合同纠纷案来看,发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我们还必须指出,建

设单位不能把建设工程包出去就算完事,他应当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解决应

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交付使用,与监督不力也不是

没有关系的。发包方应当接受教训。
总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通力协作,认真组织施工,多快好省地完成建设

工程任务。要尽力缩短工期,节省材料,降低造价,共同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完成。如果不认真组织施工

,或者在施工中,浪费材料,偷工减料,延误工期,造成损失,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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