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纠纷调结当事人与法官合影
5月13日,李某和唐某相邻纠纷的调解书正式得到履行,结怨8年的相邻两家冰释前嫌。
唐某和李某的房屋都坐落在岑溪市滨江小区建设二街。1999年3月,唐某在李某的房屋旁建房,建至三层时,发现李某的房屋有向西倾斜的迹象,便要求李某加固房屋。李某请来工程队加固房屋,唐某则采用向西错位收缩继续施工至五层半。房屋建成后,双方就房屋倾斜的问题产生纠纷。2002年4月19日,唐某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唐某赔偿损失。
岑溪市法院作出判决后,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岑溪市法院重审后,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自治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7年4月19日,梧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后作出再审判决;唐某不服梧州中院再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8年12月22日,自治区高院立案再审后,裁定发回岑溪市法院重审。2009年10月29日,岑溪市法院重审后作出了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后该案由梧州市中院审监庭审理。8年里该案经三级法院9次审理。
梧州市中院审监庭受理该案后深知此案纠纷复杂,如再次判决结案,难免会有一方不服。为做好该案的调解工作,合议庭成员深入争议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与原审法院的承办人及院领导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讼争双方的积怨太深,都拒绝庭前调解。
该案开庭审理后,合议庭通过对案情再次深入分析,认为此案仍有调解的基础。只要找出一个利益平衡点,就能拿出使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有关部门鉴定两幢房屋都不属必须拆除的危房。因此,合议庭提出房屋不再拆除、近年来双方为查清案情支出的各种费用各占50%的调解原则。
经过近3个月的数次调解,这起经历8年的相邻纠纷终于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在庭上握手言和,并与主办法官合影留念。他们对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调解,促成两家重新和好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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