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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报告:预期不答 视为认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6:23

  一般情况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而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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