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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约定工程款 卫生院被判付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6:30
日前,巴东县法院审结一起债务转移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刘某工程款3.4万元。
1997年,某卫生院将其住宿楼工程发包给张某施工,刘某从张某手中承包了该工程的瓦工工程,1998年工程竣工。经结算,某卫生院欠张某工程款,张某因此欠下刘某的工程款。之后,刘某、卫生院及张某三方协商,将张某欠刘某工程款的债务转移给某卫生院,由某卫生院直接支付刘某工程款。经刘某多次催讨,某卫生院于今年3月5日给其立下3.4万元欠据一份。刘某持据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之工程款,已经三方共同协商,由某卫生院直接支付给刘某,并出具了欠条,该债务转移合法、有效。某卫生院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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