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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还造伪证法官慧眼识破促调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5:27

  陈大海拖欠工程款不还却伪造黄先海已领工程款的领款凭证,自以为伪证天衣无缝,不料桂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从领款凭证的瑕疵识破伪证,陈大海羞愧不已自愿调解,主动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

  2008年6月20日,黄先海和陈大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黄先海承揽装修陈大海经营的桂平某宾馆五号楼罗马柱等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结算得出总工程价款98884.25元。陈大海支付了89880元,尚欠9004.25元。

  黄先海多次向陈大海追讨欠款无果,2010年1月28日将其告到法院。桂平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陈大海向法院提供黄先海亲笔签名的领款凭证,并称从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10月14日,已分11次向黄先海支付了工程款109880元,不但不拖欠,还多支付近1万元。

  在质证过程中,黄先海对陈大海提供的“2008年7月22日领款凭证”提出异议,但却承认凭证上领款人“黄先海”的签名是其亲笔所签,因而无法提出反驳的意见。

  主办法官认真审核有异议的领款凭证,该凭证有一式两份,中间以复写纸垫写。法官发现了疑点,马上翻看凭证的背面,发现正面“2008年7月22日”字样的背面痕迹显示的是“2008年1月22日”。原来陈大海2008年7月并未支付工程款,领款凭证实际是2008年1月支付的工程款。

  法官巧妙地询问陈大海:“黄先海是否在2008年1月也装修过你的宾馆。”陈大海给出肯定的回答,法官遂请他出示2008年1月的领款凭证。陈大海被法官问得哑口无言,最终承认伪造领款凭证的事实。

  法官严肃批评了陈大海向法庭提供假证的行为,陈大海后悔不已并自愿接受法官的调解,与黄先海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天下午主动履行完毕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900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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