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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欠款利息与工程垫资款利息认定的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5:24

  广东某民营企业,在某工业园区建造厂房,于是,2005年5月5日与上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总价确定为1500万元,承包人垫资建设到1#、2#车间主体一层,垫资利息以银行利率1.5倍计, 1#、2#车间2层结构,宿舍楼3层结构封顶,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20%;当1#、2#车间,宿舍楼及附属用房结构封顶,发包人支付程款30%, 工程竣工验收后返还垫资款;竣工结算审价完毕后的5天内支付款至95%……”

  ……发包人工程进度款均延误二个月,垫资款只返还了本金,当竣工结算审价完毕后,承包人却以工程垫资违法为由拒付约定的垫资利息和工程款,于是,矛盾凸现,纠纷开始…………

  一、争议焦点

  1、本案中的工程垫资款是否违法? 2、承包人要求支付约定垫资款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3、承包人不仅要求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余款及利息,而且要求发包支付工程进度款延误支付的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主要法条

  1、《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逾期付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简要评析

  1、垫资合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禁止垫资的依据

  (2)允许垫资的现由

  ①、与经济规律相矛盾

  ②、与法律阶位相冲突

  ③、与国际惯例相

  2、本案承包人要求支付垫资款利息是有法律依据

  (1)垫资更体现合意性

  (2)法律也不是绝对不干涉

  3、工程欠款应计利息应该包括工程进度款欠付的利息

  (1)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2)工程款表现形式

  (3)工程欠款的利息性质

  四、律师建议

  1、发包人要对垫资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可设计按时保质竣工的保证体系;

  2、承包人除考虑施工方垫资成本外,还应分析拟建工程项目可行性;

  3、律师拟定的合同应对垫资条款尽量完整、明确和周延;

  4、造价工程师应知道,垫资并不违法,并且,垫资利息以约定为主,而工程欠款应当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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