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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水务局涉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涉水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涉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务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涉水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三)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四)按照涉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我局负责我市境内管辖的涉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五)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一)涉水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向市水务局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三)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半小时内电话向水务局报告。
(四)事故报告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五)水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四、事故调查
(一)发生质量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水务局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二)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市水务局核备。
(三)较大质量事故由我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我局报送成都市水务局核备。
(四)重大质量事故由成都市水务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五)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七)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八)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五、工程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二)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市水务局审定后实施,报成都市水务局备案。
(四)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成都市水务局审定后实施。
(五)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六)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六、事故处理
(一) 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 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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