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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分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8:43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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