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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闲置费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 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土地 闲置费征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第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 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为闲置土地之日起,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具体约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征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标准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征收:
2、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5%;
4、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地为出让金总额的5%。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按每平方 米10—30元征收。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送达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依据计征办法和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收数额,向闲置土 地使用权人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并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
(三)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八条 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使用权 人承担。
第九条 土地闲置费缴入同级财政,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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