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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因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登记要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④购房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税费标准
①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②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交纳,由转让方承担;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③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④商品房共用部分维修基金(代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⑤印花税: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⑥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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