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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分清定金和订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5:13

  有些购房者在草率签订认购书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想再购买该处房产,但是考虑到定金不能返还只得被迫签约,也有的购房者只能放弃定金。对此,很多购房者不禁要问房产商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由于楼市的热销以及有些房产商的商业炒作,往往售楼员会告诉你:如果当天订购就可以有优惠,或者等到第二天要涨价,或者造成今天不订明天就没有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或者经验不足的购房者,在对认购书的约定不清不白的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就在所难免。

  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购房者还应问清楚房屋建筑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各方面与房屋相关的情况后,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有条件的还应实地考察一下。

  一般而言,认购书主要包括如下条款: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户型、建筑面积等);单价及价款计算;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

  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订金)。

  定金是一种合同担保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是为了保证签订正式的合同理论上属于订约定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就此,认购书的约定在法院的审判中有了一定的标准,认购书中的约定一般也为审判时所接受。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缴纳定金应当慎重行事。在此提醒购房者: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交付时生效。如果你签订了认购书但还没有交定金,对此你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基于定金纠纷增多有些房地产公司只在认购书中不再提定金,而是用“订金”或“信誉金”来代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不能签约,开发商收取的“订金”应当返还。

  当然,定金罚则还作为一种违约处理方式,是双面的,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销售许可、已经卖给他人等)双方不能按期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的销售方会口头同意一旦购房者不买房时房产商将返还购房者已付定金,但是到纠纷发生时却全部否定。还有的房产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事后由于房产涨价就主张预购无效,再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下方面的内容最好在签订认购书时加以明确:

  1、购房者应当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确认“定金”还是“订金”。

  2、购房者与房产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达到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定;

  3、购房者应当要求房产商将预售证号在认购书中写清楚,并载明如果因为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造成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或由开发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延伸阅读: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返还定金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为了将来签订买卖合同而设的预约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独立的合同。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在判断要不要返还定金时要考虑以下问题。

  1、一般情况下,认购书是为了将来签订买卖合同担保的,所交的定金时一种立约定金,谁违反了认购书条款,谁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即不愿意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那么是要受定金罚则出发的。

  2、在特殊情况下,定金时要返还的,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买受方),比如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某些条款协商不一致,此处的某些条款应当认定为认购书以外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上例中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如果具备了买卖合同的条款(参照本站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定性与解读一文),而开发商不执行的话,那么就是不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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