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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品房销售细则出台 均明码标价
广西商品房销售细则出台 一二手房均明码标价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于5月1日施行,广西的实施细则也出来了,5月17日,自治区物价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该细则执行。
【定对象】
一二手房均须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此次出台的《细则》,不仅要求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还扩大了范围。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其明码标价应当参照《细则》执行。
【明范围】
商品房及楼盘等信息均需标示
根据《细则》要求,除了大家所熟悉的单套商品房须“一房一价”作公示外,对外销售的车库、车位以及楼盘本身的相关信息也被要求以标价牌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像楼盘需对外公示“小区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信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等四项内容。
其中,在“小区基本信息”项,需公示车位配比率和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在“物业服务信息”项中,需公示前期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等。
【定权责】
“价外加价”行为要查处
为规范商品房经营者的各种销售行为,《细则》同时也明确规定,除了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
如果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进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的,那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新闻链接
商品房明码标价应明确以下内容
①销售价格、计价单位。
②申报价格。
③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④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⑤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⑥销售车库、车位的,应标明每个车库、车位的面积和销售价格,并公布停车管理办法和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⑦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⑧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收费应该标明所代收单位及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⑨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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