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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商品房须按套内面积计价
新建商品房须按套内面积计价 经适房和限价房按建筑面积计价
普通商品房预售或现房销售今后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预售或现房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这是记者昨天(8月24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获悉的。
据了解,前段时间,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或完成初始登记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位、车库的预售、现房销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直接按套计价。
但是,由于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限价房在招标建设单位时,市发改委已先期按照建筑面积确定了房屋销售价格,因此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在预售或现房销售时要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
针对购房人对房屋面积时有异议的情况,管理办法提出,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场所、商品房坐落地显著位置以及其他能够使购房人明确知晓的方式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以及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同时,开发企业还应当方便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将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提供给购房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区县建委、房管局将对本辖区预售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售楼场所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是否与网上填报的工程施工计划或公示的施工进度相符;在售楼场所公示相关证件的情况;现场销控表与网上公示的楼盘表销售情况是否一致;对企业有关投诉进行现场核实等。(记者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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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新近印发了通知,明确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的程序。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事项,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部门受理并决定,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其使用用途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
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审核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工程预算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即可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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