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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支取售房款审核流程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单位支取售房款审核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房改办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市属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单位使用售房款申请;
2、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住房基金资金账户对账单;
4、上级房改部门同意实施住房补贴的批复、经本单位核准的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名单及补贴额(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5、经单位核准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材料(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
6、经单位核准的本单位职工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明细材料(用于为职工建立提高房租增发补贴);
7、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由房屋鉴定部门或设备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维修工程鉴定报告、由房屋和设备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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