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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7:24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对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房屋、房屋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说明具体明确,比如对小区住宅将要什么品牌的电梯及相关规格,或小区将会有多大面积、多大比例的园林绿化作出了具体说明,且对业主购房的价格有直接的关联和重大的影响,那么,开发商的这种广告或宣传资料就构成合同的要约,即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广告虚假或没有兑现,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广告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且对房屋的价格没有直接的关联,则该广告内容仅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也因此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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