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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手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6:01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2、办理单位: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建委窗口(广东南路银河科技大厦一楼)
4、承诺时限: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证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行政办证大厅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材料清单及申报表;
第二步:在承诺期限内,市建委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实地勘查。
对不符合条件发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委核准发证。
(四)前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合法经营企业。
2、非本地房地产企业必须获得区建设厅及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的市场准入及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五)申请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1、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开发企业出具的预售项目及土地的抵押和查封情况说明(原件)。
① 未抵押和查封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② 已抵押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由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部门注明抵押权人名称、抵押内容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书面同意函(原件);
③ 已查封的,必须解封后才受理预售申请。
6、地名命名文件
7、工程施工合同
8、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9、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开发经营企业与预售监管银行及监理机构签定的《北海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书》(原件)。
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的保证书(原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售价、开工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交付使用前后的
物业管理等)(原件)
1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
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13、经规划审批的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施工图)。总平面图须标明每栋商品房
的栋号或名称。
14、提交预售楼盘的具体信息表,包括幢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用途、面积等并注明网站信息的
录入时间。申报的企业信息、企业人员情况、申报楼盘的具体信息必须上网公示。请到北海房地产网
站的“数据采集”入口进行企业注册并录入相关信息(网站技术咨询电话:
2032163)。
15、法人委托证明(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6、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审核。
17、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加盖公章)
注: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全区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向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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