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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程序
1、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由出租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出租人应提交的文件:
(1)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或出租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3)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4)委托代理出租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5)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6)向境内流动人员出租和有房屋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7)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应提交市房地产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2、承租人另须提交下列文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境内法人须提交工商注册登记证明。(3)境外人士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4)境外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3、除提交上列文件外,并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主管部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后,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五天内核发《房屋租赁证》,凡不符合的,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退交申请人。
4、领取《房屋租赁证》,即租赁合同生效日,双方应履行租赁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应在15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崐变更或注销登记。
5、房屋转租应在签订书面房屋转租合同之后,填写《房屋转租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出租相同的文件,主管机关一般在五天之内审核完毕。凡符合规定的,由主管机关在原《房屋租赁证》背面的转租注记栏中加盖准予转租专用章后,把房屋租赁证的交还转租当事人。
6、《房屋租赁证》作为房屋合法租赁的法定凭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凡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在两年以内的,按合同实际租赁期填发《房屋租赁证》,合同租赁期超过两年的,先填发有效期两年,到期由租赁当事人持已登记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到原受理登记的主管机关换发新崐的《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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