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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无预售许可不得内部认购
商品房无预售许可不得内部认购
发布时间:2006-12-13150344来源作者:新昆明网从明年1月1日起,昆明市将严格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如昆明市四城区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售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昨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予以明确,该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售许可权限提高门槛
据悉,《条例》重点调整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管理权,即将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东川区除外)预售许可的管理权限由区级收归为市级,并强化了预售许可的门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地价款和土地开发投入)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大多数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基础工程须基本完工,房子基本露出地面。此外,《条例》对商品房销售订金、广告宣传、配套设施、房屋质量等热点问题都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取消了房屋租赁许可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准入许可程序,新增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广告须标预售许可证号
针对此前许多房地产在广告展示、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开发商往往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词汇,在责任承诺中则会强调,“以政府相关审批和购房合同为准”,以这样的手段来规避今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并在广告显著位置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机关。广告和销售活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行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
未获许可不得内部认购
《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就算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收取订金也应签订协议。
《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也更加严厉。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以上3%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交房时应出具“两书”
今后,昆明市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完善相关手续,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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