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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家庭承包制能够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20世纪70年代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一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一次飞跃性发展。
对家庭承包制的认识所表现出来的“第一个飞跃”,就是从否定包产到户到肯定包产到户,特别是肯定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道路,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就是一项大政策从酝酿到提出再到逐步成熟的发展轨迹,也是邓小平所创立的家庭承包制理论的形成过程。
回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历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是所有经济体制改革最成功的一部分。其成功的深层原因,就在于通过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这个社会身份等级制中最低的农民,开始有了一份可以自由支配并且得以谋生的财产,第一次真正具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的个人权利,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创造力。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承包制是解放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
家庭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满足农民群众对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的要求,其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堪称为农业经营最大制度绩效的好形式。只有实行家庭承包制,才有可能把农户塑造成为市场主体,实现权、责、利的高度统一,农民长期被压抑的积极性就会最大限度释放出来,农产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会迅速扩大;只有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有了独立支配个人劳动的权利,才有条件利用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差别,发展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就地或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被邓小平称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才有可能得到蓬勃发展,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才能加快;只有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才有机会积累属于自己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发展自营经济,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就会形成,市场经济便因此得到迅速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源地或始初增长点。
今后不论我国农村具体经济模型如何变化,它所体现的个人权利平等与经济自由的最本质的经济关系,是不应当改变的,并应当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充分地显现出来。深化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经济最本质的关系,始终紧紧扣住促进个人权利平等和个人经济自由这一最根本主线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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