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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4:15

  (一)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在于:

  1、个体工商户必须经核准登记。

  2、在民事诉讼中,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起字号,都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起字号的,则应当在诉讼文书中注明字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由于有此身份上的限制,故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无论个体工商户还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只要是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或者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夫妻,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收入,其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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