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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承包的土地能否继承?
村民潘文福:
我有孤老死前留下的遗书,而且遗书上注明房屋和土地都归我继承,可老人的土地被征用后,村民却说土地款应是集体的,要予以分配,这样做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吧?请问孤老财产我能否继承?
遗书指定土地继承人
8月10日,汉源县潘文福说起照顾、安葬一位无儿无女孤老时的事就叹息。在他看来,自己有老人的遗书,他就有房屋和土地的继承权,老人名下的土地被征用,其土地款就不属集体而属自己的了。
潘文福说,老人名叫曹正清,无儿无女,是一名手脚都不方便的残疾人。他是曹正清的亲侄子,长期以来,曹正清土地里的活全部由他家人承担。2005年后,曹正清生活不能自理了,他就在家中照顾老人。
2006年上半年,由于想外出打工挣钱,潘文福曾向村组干部提出另外请人照顾曹正清,但村组干部以人不好找为由,要求潘文福担当起照顾老人的任务,曹正清死后,留下的房屋和土地归潘文福继承。于是潘文福又继续照顾曹正清。同年10月20日左右,曹正清写下一份遗书,遗书内容大概为:潘文福照顾至他死后,他名下的房子和土地归潘文福继承。
写下遗书没过几天,曹正清老人就去世了。曹正清去世后,潘文福按照当地风俗,花几千元钱将老人安葬了。
土地补偿款归谁起争议
老人离世后,潘文福同往常一样种植着老人名下的所有土地。2008年,当地一变电站工程征用土地,曹正清遗留下来的土地被征用0.36亩,其所征土地补偿款由组上领取,而就是这0.36亩的土地补偿款,潘文福与村民因此而打起了“肚皮官司”。
在潘文福看来,既然遗书上注明土地归他所有,征用土地款理所当然要归他。村民则认为,潘文福耕种土地可以,但如果土地被征用,其性质就变了,补偿款不能给潘文福,而应是全组村民共同所有。潘文福找到村干部,村干部表示按村民意见办。
土地补偿款应归集体
对此,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认为,就土地而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曹正清去世后,他那份土地就没有承包人了,其权属自然归集体所有。如果征用土地时,土地上种植有相应的农作物,征用单位又支付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归种植者所有,但土地补偿款部分应由集体所得。
如何支付曹正清这份土地补偿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式来决定,即最后的表决结果而决定。
就遗书已载明“继承土地”一事,郭凤林认为,曹正清对房产等属于自己的财物可以处分,但没有权利处分属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权利,所以即便是遗书上有注明,这部分内容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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