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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二审改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40

  2006年6月,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指派高明律师作为王甲的诉讼代理人,承办王甲与陈乙的土地承包纠纷的二审诉讼活动。该案一审王甲败诉,高明律师在接手二审代理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甲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情如下:

  上诉人王甲(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陈乙(原审被告)于1998年4月签订承包土地互换协议书,上诉人王甲将其承包的在砖厂东侧的10.3亩承包地与被上诉人陈乙承包的在张家屯西南的9.25亩承包地互换,并经双方的村委会审批同意。由于两块地的面积和质量不相同,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换地补偿费1.2 万元。互换承包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次达成口头协议,两块地都归被上诉人陈乙经营,被上诉人陈乙共给付上诉人转让费5.2万元。 1998年6月10.3亩地变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2006年3月,铁路部门占用张家屯西南的9.25亩承包地中的10000平方米,并给付五万元的土地补偿费给陈乙。

  双方争议的焦点:1.五万元的土地补偿费的归属;2.位于张家屯西南的9.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的承包地互换协议书,由于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并有村委会领导的签字,应合法有效。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然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上诉人王甲仍为某村农民且无固定收入。故双方达成的转让协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被上诉人应将转让铁路部门占用的张家屯西南的10亩承包地其中1000平方米所给付的五万元及剩余的土地返还给上诉人,上诉人将转让土地款40000元中扣除使用的部分后返还被上诉人陈乙。

  经过二审的审理,这起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在这个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达成二个协议:一是承包土地的互换协议书,二是承包土地的转让协议。由于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而双方的第二份协议由于是口头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高明律师在一审判决二份协议都有效的情况下,接手该案二审的审理,经过仔细的研究、与委托人的沟通、调查相关证据材料,成功地帮委托人取得二审的改判,及时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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