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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土地承包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39

案情简介:武先生咨询:08年其从其村里承包了一片土地,内有二百多亩耕地和几条小河和养鸡场和房屋。在合同签订后,又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写有一个月内村里把养鸡场内的物料清理出去,如违约,违约金两万元。原有个开预制厂的石子和粘合剂等物料和水泥场(块)、电线至今还在现场,我们一年中无法使用养鸡场养鸡.(由于村里未和原预制厂方协商好,不让我们使用),甲方人员并将22间养鸡场和仓库房门窗拆走。当时扣下两万元作违约金,但在去年秋天收玉米时村委又强制要回。

在去年种小麦的季节,武先生和种子站订好培育麦种的合同,后来村委强行要求武先生与其指定人员合作,如不合作种了也收不走。我们耕种时,因村里直接拦挡而停止,以致无法播种小麦,400多亩耕地荒废,损失很大。现在又到春耕季节,事情还没解决,很着急。武先生问:村委这样做是否违约?如何处理才能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律师解答:村委的做法构成违约,武先生可以要求村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武先生与其村委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村委没有按照补充协议规定,履行其清理预制厂物料的责任,属于违约。至于村委与预制厂的关系应由村委另行处理,与承包合同无关。因此,村委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权自主经营,村委强行指定他人与承包方合作,违反合同约定,也侵犯武先生自主经营权,对此造成的损失,村委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武先生可以和村委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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