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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互换后被征收引发补偿费纠纷 土地承包权互换流转合法有效
11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认定农民土地承包权以互换方式流转合法有效,判决讼争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用由互换后的承包户吴某、李某享有。
原告王某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的村民。早在1985年至1986年间,在杜家村里第一轮土地承包后,王某的丈夫(已故)将其村里的火烟洞里0.6亩承包地与本村村民吴某、李某在村里后塘的八株桔树承包地进行了调换,其中吴某户分得0.295亩,李某户分得0.301亩。此后,吴某、李某两户一直耕种火烟洞里土地20余年,直至被征收。
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杜家村村委会对火烟洞里0.6亩承包地做了重复登记,即登记在王某户名下0.6亩和吴某户名下0.295亩、李某户名下0.301亩。2005年,因北城街道兴建垃圾处理场需要,杜家村罗岙里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火烟洞里的土地也被征用。在丈量征用土地时,王某与吴某、李某为火烟洞里土地的承包权发生争执,均称火烟洞里土地系自己承包,丈量人员即在征用土地结算表上予以注明,争议土地的丈量面积为0.601亩,该土地分配的征用款为11785元。
王某与吴某、李某均认为该土地的征用款该自己享用,在双方相争不下的情况下,杜家村村委会即暂将该款扣留下来。2006年4月7日,王某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根据吴某、李某的申请,法院追加二人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认为,其户在杜家村火烟洞里的0.6亩承包地只是长期由吴某、李某进行耕种。2005年上半年,该土地被征用,相应的征用补偿款应归其所有。
被告杜家村村委会认为,该被征用的土地除原告有承包权证外,第三人吴某、李某也签有承包协议、持有承包权证,因土地实际上是两第三人户在耕种,因此承包经营权应属两第三人,故不能将征用款支付给原告。
法官说法
土地承包权互换流转合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在第一轮承包期间,原告丈夫与两第三人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换,并各自实际耕种,其性质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经发包方同意为必要条件,没有报发包方备案,也不影响互换行为的效力。因此,该互换行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互换发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也相应发生变化,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属两第三人享有。
到第二轮承包时,发证登记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承包情况予以登记,即应将0.295亩登记到吴某户名下、0.301亩登记到李某户名下、后塘八株桔树承包地登记到原告户名下。现将讼争土地仍登记在原告户名下,属于重复登记。
总之,讼争土地互换后长期由两第三人户实际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两第三人户。土地被征用后,相应的征用补偿款亦应由两第三人户享有。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有悖,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两第三人要求确认征用款属他们享有,应予采纳。至于后塘八株桔树承包地未登记到原告户名下,原告可通过有关部门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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