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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襄樊市工商局制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近年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行为逐渐增多,为规范合同交易行为,减少合同纠纷,推进我市农业快速发展,襄樊市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襄樊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参考文本)、《襄樊市山林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参考文本),拟在全市予以推广试行。使用者如需正式样本,可以直接到襄樊红盾网下载使用。
襄樊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原承包方):
住址:
乙方(受让方):
住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标准: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 的土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共 亩, 以 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
上述土地交付标准: 。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同意以第 方式支付流转价款:
(一)现金形式支付: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转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价款。
(二)实物折现形式支付:
1.协议流转价款为每年每亩 斤( ),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每年结算支付两次,分别以当年 月 日和 月 日的实物市场价为准折以现金兑付,每年 月 日和 月 日为兑付日。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保留地面设施的,地面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五)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 %滞纳金。逾期 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 %滞纳金。逾期 个月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农业、工商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和镇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各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补充栏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襄樊市山林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住址:
乙方(受 让 方):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 (协商一致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
序号坐落位置
(小地名)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面积
(亩)林木资源现状
[树种组成╱平均年龄(年)╱
株数(株)╱蓄积(M3)]流转方式
(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流出方承包期限和本次流转期限(年)╱
起止时间(年、月、日)
东╱相邻人名称南╱相邻人名称西╱相邻人名称北╱相邻人名称
1
2
3
4
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期限,在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出让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出让方备案。
(5)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受让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2、义务
(1)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 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按时、足额(或足量)支付林地流转费(或实物)。
(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持原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
4、流转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约定:
流转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
5、其他:
四、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本合同约定林地流转价款为 ;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 。共计 (大写: )。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出让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流转林地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属再流转的,流出方应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和出让方书面同意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生效后终止原有的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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