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启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2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启用

  “全省耕地面积是13048万亩,按照第一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每亩每年作价500元计算,通过这

  项政策可为浙江省农业发展激活1.3万亿元资本。”在3月15日举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

  作社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实务公示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农业厅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今

  天,依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价出资设立的全国首批12家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这标志着浙江农民可以拿手中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作价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及土地的用途均不会发

  生改变。作为配套措施,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农业厅还在今天正式启用全国首份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为农民充分利用土地流转激活静态资本,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保障。

  浙江迎来为农民致富的东风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土地问题是农村的基本问题,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

  本制度。千百年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有了土地,农民才有了立身之本,农业才有了发展之根,农村才

  有了后续之源。

  当前,农产品价格的涨幅明显比以往下降,尤其是有些农副产品价格绝对水平的下降,对农业生产带来

  了一系列的不利的影响。这里有国际金融危机等外在原因,也有我国农业自身产业化、品牌化、集约化不足

  等内在因素制约。尤其是农业发展对资本和技术等的依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今后农业、农村发展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而作为农民手中最重要的资源,土地,一直没有发挥出最大的经济价值。

  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对农民土地权利提供了一体化保护。“如果说3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农村土地权利在农地

  农用方面的保护,允许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决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我们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农民致富提供

  了根本依据。”浙江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首先,《决定》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

  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其次是加强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保障。

  三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

  体,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允许的形式。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这四个方面,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体系,我们第一眼看到《决定》,就感到以土地

  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东风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股力量合起

  来,为有效解决农业发展急需的资金和技术,加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帮助农民致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激活农田里的“万亿资本”

  为什么中央如此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据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就是在现今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变的条件下,农民根据自愿原则,实行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

  转,其中包括是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促进规模经营。这被理论界视为中国改革开

  放以来的第二次农村土地改革。第一次农村土地改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推行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这一制度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

  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当时农业特点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随着

  时代的发展,完全的家庭联产承包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农民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后全面实现了温饱,但离全面小康、富裕,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农村要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需

  要搞规模经营,要搞第二、第三产业。但现在的土地制度把农民捆在土地上,自顾自地,农业生产较难发

  展,所以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制总体思路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制度需要有一定的创新,以便更好的适应农

  村、农业、农民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运而生。据统计,自上世纪80年代初逐步出现,目前全

  国土地流转面积已超过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其中,浙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

  535.8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的28.9%,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达266.6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9.2%,农民依靠土

  地流转致富的需求十分旺盛,然而以传统的流转方式,农民真正获得的收益并不高,如何“地尽其用”为农

  民致富,是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一直都在研究的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历史则更年轻。2006年,来自浙江台州地区的10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从浙江省工

  商局拿到了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这一全新的组织形式产生的原因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

  似,也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及家庭作坊式的、封闭式经营的小农经济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背景的。农民增产不增收,成为影响农民致富和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难题,面对日趋全球化的市场竞争,

  浙江的农民开始思索以联手经营的形式进入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此诞生。在2006年至今不

  到3年的时间里,浙江已涌现出10900多家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形成初具规模的产业带,如台州市由绿牧草鸡

  合作社带动而形成的温岭1000万羽草鸡产业带;由箬横西瓜合作社带动而形成的温岭东南沿海8万亩西瓜产

  业带;由上盘西兰花合作社带动而形成的临海5.5万亩西兰花产业带等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一次赋予了农

  民法人的身份,对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有很大帮助。“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

  要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但是目

  前许多农民想要设立合作社却都碰到同一个问题,就是缺资金。”浙江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负责人表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其中有多种原因,如现行的农村金融体制的制约、法人治理机构不够完善、民间

  融资成本过高等等,也包括农民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无法提供大量投入等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规

  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专业合作已经被证明是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

  织化程度的有效手段。“这是两只能够为农民致富的强有力的手,但一直没有合起来,所以他们的力量此前

  并未得到充分释放。”

  为了让两只手真正握到一起,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农业厅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

  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从2008年底开始,结合浙江实际,开展

  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在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激活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今天的公示会上,浙江农民再

  次成为全国最幸运的农民,12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拿到了又一张全国第一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在上面

  清楚地记载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等字样。

  目前国家要求各方面加强支持农村建设的力度,而浙江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来设立新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或者为现有的合作社增资,走在了全国前面,这种方式操作简便,流程快,更重要的是在不影响

  农民对土地既有的任何权益的前提下,为农民通过合作社致富扫清了障碍。“以前人家总说浙江是七山二水

  一分田,目前全省的耕地面积是13048万亩,按照第一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每亩每年作价500元计

  算,通过这个办法可以为浙江省农业发展激活1.3万亿元资本。”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把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只推动农民致富的手合起来,通过把土地物权化、资产化、证照化,让土地

  在有限范围内进入市场经济,更多的农户将转为法人经营,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会加速向品牌

  化、现代化农业方向发展,两手合力,爆发出更强大的能量,将有力推动浙江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进行二

  次飞跃。致力于让农民“稳赚不赔”

  1.3万亿不是个小数目,但如果不能够保证出资的形式始终符合现有农村土地制度,不能保证农民在出

  资的过程中不吃亏,不能保证1.3万亿全部用于农业生产,则一切都是空谈。

  “我们在草拟《办法》前的调研阶段,就首先考虑到了这些问题,所以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重点把

  握了五个方面的内容。”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一是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出资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可进可退,可以新设立合作社,也

  可以在原有合作社中进行增资,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可见不论怎样操作,对农民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都没有任何影响。二是投资对象。《办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有明确的指

  向,即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这就保

  证了“专款专用”。三是评估和验资。《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

  社,评估和验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全体社员评

  估作价,不需要进行验资,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四是业务

  范围。《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

  《办法》第十条中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准,严格控制在农业领域内,不得进行扩张。五是成

  员出资总额。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特殊性,需要在相关材料中明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

  资以及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并对外公示。因此,《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设

  立大会纪要或变更决议要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章程、出资清单、营业执照

  中成员出资总额后都应当加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载明合作社的出

  资形式,二是给交易对方一个明示,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数额,既保护

  出资农民的利益,又保护交易对方的利益。”这位负责人解释道。

  除了在制度上致力于让农民“稳赚不赔”以外,浙江省工商局还注意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出

  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发现,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使用的情况上,总体来说不够规范。一方

  面是土地流转口头合同仍占较大比例,特别是自发流转的部分,普遍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

  确,为发生争议埋下隐患。”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说,比如温州市,订立书面合同的仅占土地流

  转总面积的27.51%。另一方面,书面合同的内容也不够规范。浙江一些地方的农业主管部门此前也发布过土

  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但使用情况不够理想,当事人即使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以自制文本为主。“如

  我们走访的永康市芝英街道第七村、义乌市绿晶园艺有限公司,形式上都是集中成片流转,流转的规模较

  大,但也未采用示范文本,使用的都是自制合同文本,内容比较简单,不够规范、完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经过多次研究,并征求相关意见,在今天的会上联合推出了

  全国首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此次制订的示范文本,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

  换、入股、委托流转合同等五种,以及委托流转协议、转让申请表、流转公示表、流转登记册等流转文书,

  包括了目前土地流转的各种方式。内容上根据不同流转方式的特点,明确了各项土地流转事项,尤其针对当

  前普遍存在的合同订立之中的不足,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合同内容更趋完

  善。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工商部门将运用多年来制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经

  验,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大力推广、指导流转双方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流

  转行为,并根据实际使用中反映出的情况,不断完善示范文本,推动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稳

  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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