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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4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8]1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快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为宣传贯彻好《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实施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细化和补充,是适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制订贯彻实施方案,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列入“十一五”农村普法计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组织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认真学习《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到实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对各地的学习宣传活动和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掀起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高潮。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把《实施办法》宣传到农村、宣传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依法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是适合中国农业特点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是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有效形式。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一要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规定和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不得随意收回农户的承包土地和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承包地的必须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要依法确权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保护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换(补、核)发工作。三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延包完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制订农村土地延包完善工作方案,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承包地块、合同、证书、台帐“四到户”。国土资源部门与农业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确认到户、到地块工作。四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监督履行承包合同,健全承包合同档案。五要教育农民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承包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不得挖砂取土破坏承包土地的耕种条件,不得非法建房、烧窑、开矿改变承包土地的农林业用途。

三、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省农村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要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林业企业、城镇居民、农林科技人员等组织和个人从事农林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要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大胆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集和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帮助农户寻找流转对象,协助办理流转手续;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示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集中连片经营农村土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推进农林业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要严肃查处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随意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管理指导,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农林业生产经营能力、资金实力、信誉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流转期间,要跟踪受让方是否改变流转土地的农林业用途,督促流转双方履行兑现流转合同。

四、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稳妥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是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林业、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健全工作规程,严格考核监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调处纠纷,稳定农村社会。在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出台前,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建设和仲裁试点。通过试点,建立纠纷仲裁制度,完善纠纷仲裁规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

五、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关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制,构建服务平台,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具体承担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内容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岗位,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指导、土地台帐建立、土地档案管理、承包纠纷调处等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

六、切实加强领导,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实施办法》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程,严格目标考核和奖惩,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

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及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设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通过对《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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