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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土地,也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流转收益。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三)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发展生态高效农业。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出去。
(二)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原料基地。
(三)鼓励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鼓励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用,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逐步实现规模经营。
(五)鼓励对“四荒”地和林地进行流转。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和林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
三、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模式
(一)支持有条件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迁入城镇定居,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并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联办农业企业,进行土地整理整村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着力打造一批千亩以上的、集中成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对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及“四荒”地,在确权的基础上可不再发包到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也可跨区域流转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财政要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平台的搭建和发布,以及市、县区、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培训和仲裁机构建设等。
(二)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从2009年起,对连续3年以上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实行信贷倾斜和用地支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比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政策,给予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农业经营主体在其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建设小型提水、引水、蓄水设施的,应当以使用劣质地和改造现有水利设施为主。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必需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从严控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其经营面积2%的比例,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违法占用耕地。
(四)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步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居)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法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受理、办理。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四)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集中统一流转的,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农业经营实体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出让方可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协助,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范。
(六)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地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归档工作。市、县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规范仲裁行为,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六、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县区要制定并落实好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进一步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指导工作。国土、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政策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中央和省如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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