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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权不能抵押偿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6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争议的处理规则得到了明确。《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对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对于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系产生的权利冲突,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经营权人优先。
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时应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进行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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