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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
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开始实施。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它的意义并不止于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还在于案件背后所体现的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精神。
句容市袁巷镇戴庄村村委会第六合作社有250亩山地。1981年村委会办理了林权证,承包给句容市某林场种树,期限20年。到期林木砍伐后,村委会于2000年收回该山地,以搞高科技生态农业为由,租给外村人种西瓜。因对村委会的做法不满,第六合作社张某、刘某等42户农民自主上山分配了土地,其中26户农民分得山地。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其中2户农民告上法庭。经审理,原审法院分别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占并返还占用山地。两被告不服,遂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在调查后认为,两户农民所在的第六合作社对讼争山地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如出租则其租赁收益应由村委会和第六合作社各半分成。法院在当事双方间进行调解,上诉人当庭撤回上诉。
市中院主办此案的法官对这一案例作了点评。他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此案的焦点在于农民的土地优先承包权是否遭到了侵害。据了解,目前镇江市共有941个行政村,14000多村民小组,56万多农户,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对稳定农村意义重大。此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依法保护农民土地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土地拥有优先承包权。本案中,之所以发生农民哄分土地的事件,就是因为村委会对承包方交回的山地处置不当,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优先承包权。
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不仅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还包括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山地。从本案来看,该讼争山地是由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属农村土地,适用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其拥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必须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村委会将收回的承包地租给外村人,既没有事先做群众的工作,也未获得上级政府批准,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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