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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7:50

  (宁政发(2007)43号 2007年2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促进基本农田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等六厅委《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树立并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日常的基本农田保护长效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国土、农林、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国土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档案,做好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农林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的质量监测,定期提供监测报告;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避免占用基本农田;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建设部门在开展城镇建设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规划部门在制订城镇规划时,要做好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办理项目选址时,要避开基本农田;环保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评价工作。

  加大舆论宣传。要综合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标语、公告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保护基本农田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基本农田的氛围,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真正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数量用途

  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和上级下达的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严禁擅自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改变基本农田位置或减少基本农田面积,涉及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必须按规定报批。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的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公告和高额补偿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

  规范基本农田的补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或建设占用涉及的基本农田的补划,要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国土和农林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加强对补划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强化基本农田的用途。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用途不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法建设、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建设绿化隔离带和建设畜禽养殖建筑物,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

  三、加大建设力度,提高农田质量

  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投入。充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部分、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基金等资金,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投入,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促保护,不断提高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各级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积极争取各项资金,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应用绿肥种植、秸秆还田、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完善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基本农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基本农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农业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提交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四、完善基础工作,加强动态监测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健全完善市、区(县)、镇(街道)各级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于基本农田台帐、图、表、册等资料要定期核查,及时更新,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界桩等进行维护,保证保护标志的质量和公示效果。

  加大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并推广使用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系统,依靠现代化技术和手段规范基本农田的管理,准确分析掌握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实现基本农田的电子化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定期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维护,实现全市数据共享,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熟练运用信息系统。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市、区(县)、镇(街道)、行政村四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日常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线索,掌握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动态跟踪。各地要充分发动群众,聘请基本农田保护网络信息员,定期汇报基本农田的利用情况。要利用各方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的动态监测,并定期上报监测情况。

  加大基本农田违法查处力度。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尤其是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100%。

  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责任目标

  健全完善基本农田长效管理各项制度。要将基本农田日常保护和管理制度化,建立基本农田管理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将制度进行公示,以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体系。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上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完成情况要作为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考核下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目标和保护责任;要在土地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基本农田信息,确认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质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政策,探索基本农田保护的新举措,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机制,促进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各项农业补贴、支农项目、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好的地区倾斜,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基本农田保护和长效管理涉及的资料更新、公示牌界桩维护、数量质量动态监测、信息员报酬、人员培训表彰奖励及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配套投入,综合标准每亩不低于3元,具体经费来源和列支项目等由市财政、国土、农林等部门研究落实。

  二○○七年二月八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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